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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4执2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天喜与郭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天喜,郭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4执21号之七申请人万天喜,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4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郭大云,男,羌族,生于1971年5月5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万天喜申请执行郭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郭大云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片口分社开设账号账户中的存款13815.39元,现查明剩余款项165300.91元被执行人郭大云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天喜书面同意终结该案剩余款项165300.91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15)松潘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中剩余款项165300.91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磋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