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6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楚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俞如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楚源物资有限公司,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俞如仙,张坤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711号之一原告:杭州楚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8号(杭州三里洋钢材市场B区4号楼二楼4253号),统一社会代码:91330105MA27W9MJ1R。法定代表人:石品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娜丽、孙键成,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清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17696236E。代表人:俞如仙。被告:俞如仙,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张坤海,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受理��告杭州楚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俞如仙、张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楚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08元,减半收取7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忠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正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