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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心民、梁山金鑫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心民,梁山金鑫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738号申请人:安心民,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被执行人:梁山金鑫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915362577,驻梁山县经济开发区县城西十公里。法定代表人:侯宪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心民与被执行人梁山金鑫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心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梁山金鑫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021737081100041S000109),自愿为申请人安心民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鲁0811民初832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即日起冻结被执行人梁山金鑫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