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任和平、王晓倩与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和平,王晓倩,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546号原告:任和平,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倩,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磁建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042841586。法定代表人:秦将军,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曾,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和平、王晓倩与被告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和平、王晓倩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