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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晓丹与王健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丹,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丹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邹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62××××××××××存款15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