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晓丹与王健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丹,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丹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邹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62××××××××××存款15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