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奎与邹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邹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856号原告张奎,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昌市。被告邹玲,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现住西昌市。原告张奎诉被告邹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奎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撤回对被告邹玲的起诉。诉讼费4830.00元,减半收取241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志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航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