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欣欣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76号罪犯李欣欣,男,37岁,苗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洪刑初字第02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欣欣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105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3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3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9月15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李欣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产品组装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欣欣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欣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欣欣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且又系累犯,抢劫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欣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