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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生振与李占杰、吴喜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振,李占杰,吴喜萍,何新国,王瑞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128号原告:陈生振,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杰,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吴喜萍,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何新国,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王瑞耕,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陈生���诉被告李占杰、吴喜萍、何新国、王瑞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陈生振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生振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占杰、吴喜萍、何新国、王瑞耕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生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9元,减半收取计2770元,由原告陈生振负担。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中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