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玉征、林文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征,林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873号申请执行人:蒋玉征,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林文志,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蒋玉征与被执行人林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皖1125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玉征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23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林文志的房产暂无法处置,亦未查找到林文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