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2执29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升、徐宇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升,徐宇龙,赖小飞,柯永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9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海升,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徐宇龙,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赖小飞,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柯永潮,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宇龙、赖小飞、柯永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徐宇龙、赖小飞、柯永潮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委托浙江原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宇龙、赖小飞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林荫新路288弄2057号1-2层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装修【㈠、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松字(2011)第0007**号,房屋状况:建筑面积为357.97平方米(含地下面积117.9平方米),用途为旅(宾)馆,所在层数为1-2F∕2F,竣工日期为2007年;土地状况:权属性质为国有建筑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宗地号为松江区佘山镇14街坊101∕2丘,宗地面积为52416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43年2月27日。㈡、固定装修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价格评估,浙江原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原法鉴估[2017]第0513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1175.8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郁剑(公民身份号码)以824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宇龙、赖小飞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林荫新路288弄2057号1-2层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装修【㈠、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松字(2011)第0007**号。㈡、固定装修以现场实物为准】以82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郁剑(公民身份号码),房屋(含固定装修)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郁剑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郁剑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