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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翟胜晨故意杀人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42号翟胜晨: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本院(2016)豫刑终66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你因与被害人李某言语不和,持刀向其腹部猛刺,致其当场死亡的事实,有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清单,DNA鉴定,尸体检验鉴定,辨认笔录、说明及照片,证人翟某、汝某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录像及你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根据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及自首情节,认定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