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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丰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峰,杨丰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刑初245号自诉人:崔永峰,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人:杨丰彩,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洛宁县。自诉人崔永峰以被告人杨丰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丰彩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崔永峰在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崔永峰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崔永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维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