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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萍与钱幼敏、徐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萍,钱幼敏,徐国君,杭州大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507号原告徐萍。被告钱幼敏。被告徐国君。被告杭州大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萍诉被告钱幼敏、徐国君、杭州大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萍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幼敏、徐国君、杭州大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萍撤回对钱幼敏、徐国君、杭州大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4元,减半收取5932元,由徐萍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