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志宏与被告袁郡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宏,袁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984号之一原告石志宏,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袁郡,男,汉族,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审理原告石志宏与被告袁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志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袁郡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中央广场,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050100022-21-8-1XXX2,权属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285X**号房产以及被告袁郡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中央广场,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050100022-21-8-1XXX1,权属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285X**号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志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袁郡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中央广场,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050100022-21-8-1XXX2,权属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285X**号房产以及被告袁郡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中央广场,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050100022-21-8-1XXX1,权属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285X**号房产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智斌审判员 孟班艳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