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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富士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房留洋、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富士康种植专业合作社,房留洋,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217号原告兰陵县富士康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中东被告房留洋,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飞,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富士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房留洋、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863元(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兰陵县富士康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马思品人民陪审员 邵 明 付人民陪审员 许 玉 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学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