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富士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房留洋、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富士康种植专业合作社,房留洋,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217号原告兰陵县富士康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中东被告房留洋,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飞,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富士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房留洋、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863元(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兰陵县富士康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马思品人民陪审员 邵 明 付人民陪审员 许 玉 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学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