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杨玉岩、胡振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岩,胡振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762号申请人:杨玉岩,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胡振宇,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杨玉岩与被申请人胡振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玉岩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振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合安园小区5号楼202号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振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长青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