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向群与被执行人吴全利、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群,吴全利,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向群,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全利,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超,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向群与被执行人吴全利、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仲裁委员会(2015)黑仲裁字第0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蓝晓娜审判员 吴勇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