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夏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夏某,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847号原告:徐某,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长赤镇。被告:夏某,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被告:苏某,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长赤镇。原告徐某与被告夏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