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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与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羊叉煤矿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羊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向世伦,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羊叉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负责人:胡勇,该煤矿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羊叉煤矿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渝0110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羊叉煤矿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羊叉煤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6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0民初4336号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袁永鸿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