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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福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福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福平,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福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余福平驾驶浙G×××××小型轿车由浦城县荣华山工业园区往忠信镇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浦城县205国道1917KM+200M路段时,因疲劳驾驶未能注意发现前方路面行人,且其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致其所驾车辆右前部碰撞路右行人余某1,余某1被撞后,受伤摔入路右外水渠中溺水死亡。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余福平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1系交通事故致头部、双下肢损伤后溺死。案发后,被告人余福平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余某1亲属5.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余福平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余福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余福平主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理赔,再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福平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委托书,送达凭证,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罗某、颜某、余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余福平的供述与辩解;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福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余福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余福平有悔罪表现的情况,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如下:被告人余福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缪方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