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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朝杰与吴正云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杰,吴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朝杰,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吴正云,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杨朝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5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0元、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3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元烽审判员  郭显奇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