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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攀、谭勇、谭飞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王攀,谭勇,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21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138号。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委托代理人万军,男,生于1971年12月29日,汉族,系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王攀,男,生于1990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谭勇,男,生于1990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谭飞,男,生于1989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王攀、谭勇、谭飞拒不履行安国土资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82.87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并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进行了听证。经审查,2016年8月左右,被执行人王攀、谭勇、谭飞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安岳县X乡X村X组集体土地修建餐饮农家乐。申请执行人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违法行为后,于同年8月23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安国土资[停](2016)12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初步核查、收集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进行核实,三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共同建设,占用安岳县X乡X村X组集体土地修建砖混彩钢结构房屋一栋,占地面积335.89平方米、硬化空坝824.31平方米、化粪池22.67平方米,总占地面积为1182.87平方米,且均系耕地,所占土地不符合X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安国土资罚[告](2017)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安国土资罚[听](2017)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享有的权利,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17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82.87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182.8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合计29571.75元”的安国土资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安国土资罚[催](2017)0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对申请强制执行已进行了风险评估并拟定了实施方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攀、谭勇、谭飞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占用X乡X村X组集体土地修建餐饮农家乐,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安国土资罚(2017)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经催告后仍未自觉履行,且三被执行人在本院组织的听证过程中亦陈述其确实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占用集体土地修建餐饮农家乐的事实。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攀、谭勇、谭飞以安国土资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82.87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决定,由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君人民陪审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姝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