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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张运镜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张运镜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益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966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张运镜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重庆市黔江区正阳镇桐坪。经营者:张运镜,女,生于1972年5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孙文武,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建波,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柳林街13幢302号。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启富,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酉阳县新民小区E型综合楼工程项目部,住重庆市酉阳县新民小区内。负责人:杨益胜,该项目部负责人。被告:杨益胜,男,生于1964年5月10日,土家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张运镜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酉阳县新民小区E型综合楼工程项目部、杨益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张运镜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张运镜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4元,减半收取333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592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张运镜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刘光生审 判 员  李 化人民陪审员  甘石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庞春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