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5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春香、闫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香,闫冰,青岛埃沃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591-1号申请人:李春香,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法定代理人:李宪成,男,1958你那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闫冰,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申请人:青岛埃沃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94406627L,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汽车产业新城王蓝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伟。申请人李春香与被申请人闫冰、青岛埃沃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春香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冰、青岛埃沃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或价值2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李春香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1737010629000047)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青岛埃沃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或被申请人闫冰、青岛埃沃锐物流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