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存瑞与韦秀芝、柳树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瑞,韦秀芝,柳树国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4035号原告李存瑞,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金花,女,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韦秀芝,女,45岁,汉族,农民。被告柳树国,男,5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瑞与被告韦秀芝、柳树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瑞以二被告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存瑞负担。审判员梁福成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那日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