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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盖州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禹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禹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807号原告:盖州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西城办事处山上村。法定代表人:张林林,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政,系盖州市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禹澄,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盖州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禹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州市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关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