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大毛与王奉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毛,王奉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赵大毛,男,汉族,1943年9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奉献,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赵大毛与王奉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奉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