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终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小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小品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48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小品,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清雷,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聂新成,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小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豫1302刑初71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韩小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二、赃款赃物依法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小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小品,听取了二审检察机关的阅卷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刑初7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雪琴审判员 王立京审判员 李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倩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