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3行审69号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宋传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刚,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真真,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忠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明,济南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6)第065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长清区清河街以南、峰山路以西擅自出售逸和城C2地块2号楼一层(面积共计:537.98平方米)、4号楼六层房屋及储藏室(面积共计:117.9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6)第06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没收违法所得1995747.40元,并处罚款35805元。基于被申请人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听证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就本案进行了听证。经听证审查本院认定,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6)第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执行没收违法所得1995747.40元,并处罚款35805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6)第065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6)第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申请人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违法所得1995747.40元及罚款35805元的义务。三、如被申请人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健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宝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