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思乔与朱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思乔,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072号申请执行人:田思乔,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朱波,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808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田思乔与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朱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波在本市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本院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80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