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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刑初433号自诉人冯某,男,汉族,1991年4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住扶沟县。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住扶沟县。自诉人冯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冯某与被告人张某自行和解,自诉人冯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冯某控诉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在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冯某与被告人张某自行和解,自诉人冯某主动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思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源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