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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谢章亮诉被告雄县昝岗宏达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章亮,雄县昝岗宏达塑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663号原告:谢章亮,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雄县龙湾镇马务头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雄县昝岗宏达塑料厂,地址雄县昝西村。经营者:王俊生,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雄县昝岗镇昝西村。原告谢章亮诉被告雄县昝岗宏达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雄县昝岗宏达塑料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章亮撤回对被告雄县昝岗宏达塑料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7元,由原告谢章亮负担。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化丹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