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金山与孙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山,孙庆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705号原告王金山,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人,农民,现住山东聊城。被告孙庆海,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山诉被告孙庆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