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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金山与孙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山,孙庆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705号原告王金山,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人,农民,现住山东聊城。被告孙庆海,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山诉被告孙庆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