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旺明与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旺明,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528号原告:马旺明,男,1969年出生,东乡族,布尔津县村民,住布尔津县。被告: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布尔津县神湖东路。法定代表人:蔡燕伟,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马旺明与被告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马旺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旺明以与被告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之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515.54元,减半收取计3757.77元,由原告马旺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