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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旺明与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旺明,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528号原告:马旺明,男,1969年出生,东乡族,布尔津县村民,住布尔津县。被告: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布尔津县神湖东路。法定代表人:蔡燕伟,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马旺明与被告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马旺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旺明以与被告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之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515.54元,减半收取计3757.77元,由原告马旺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