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81-9683、9685-9686、9688-9690、9692-9712、9714-9727、9729-9750、9752-9770、9772-9841、9843-9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怀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魏玉芬,翁旺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9640-9667、9669、9671-9679、9681-9683、9685-9686、9688-9690、9692-9712、9714-9727、9729-9750、9752-9770、9772-9841、9843-984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782M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华荣,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人武,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玉芬、翁旺英等199人(各案被告及身份信息详见附表一)。上列原告诉各被告信用卡纠纷一百九十九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甘华荣、邓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9649号案被告黄亦明、9698号案被告王守祥、9743号案黄河、9765号案湛国强等四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各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未还,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此后按《领用合约》规定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分别承担各案诉讼费用。案件相关事实一、各被告向原告申领招商银行信用卡,并同意接受《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有条款为持卡人使用该信用卡的合约条款,并受其约束,原告经审批同意给予各被告办理并发放信用卡。二、上述《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第一,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银行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招商银行按月计收复利;第二、信用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时,如境内预借现金,须承担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百分之一计算的预借现金手续费,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如境外预借现金,须承担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百分之三计算的预借现金手续费,最低收取人民币30元或3美元。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银行记账日为此笔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招商银行按月计收复利;第三、申领人每期最低还��额为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百分之十,加上预借现金交易额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消费款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所有的费用是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补发手续费、滞纳金、调阅账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等费用;第四、申领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为人民币10元或1美元;第五、《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卡片名称变化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报刊、语音电话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申领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申领人有约束力;三、招商银行为申领人提供3期、6期、10期、12期、18期和24期多种现金分期期数选择,对应的各期数每期手续费费率为0.95%、0.8%、0.75%、0.75%、0.75%、0.75%。申领人申请现金分期后,分期金额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逐月计入申领人信用卡账户。现金分期手续费于现金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分期计入信用卡账户。现金分期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费率。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四、申领人可对已出账单向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账单分期,招商银行为申领人个性化提供2期、3期、6期、10期、12期、18期、24期和36期多种期数选择,单期手续费率为0%~1.67%,实际费率以申请下单时的系统测评结��为准,申领人可通过申请界面获悉实时测评结果。申领人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后,每期应还本金和每期手续费均计入申领人信用卡账户。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逐月计入申领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分期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每期手续费费率。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另查明,9649号案被告还款人民币500元,9657号案被告还款人民币72059元,9699号案还款人民币2200元,9708号案被告还款人民币1000元,9782号案被告还款人民币10525元,上述还款依次冲抵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其余各案均未有还款。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各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原告经核实及审批后向各被告发放信用卡,该行为经双方签署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予以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原告与各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被告持卡消费产生欠款后,未依约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给被告清偿透支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滞纳金根据《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收违约金。到庭的被告对欠款事实均予以确认。除到庭被告外,其余各被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未答辩,未举证质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各被告对原告��出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的数额及暂计截止日期详见判决书附表二,利息按《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清偿之日止;滞纳金根据《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到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点七五计收违约金)。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数额详见附表二(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杜 进审判员 何 兴审判员 兰榕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晏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