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557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和平与王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之十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和平,王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557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吴和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王朴,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执557号裁定书,于2017年08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朴在中国工商银行2102107001XXXXX33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