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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永坤与林汉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坤,林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坤,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林汉森,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永坤与林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7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林汉森向黄永坤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还贷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根据黄永坤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4387元,执行费为47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汉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汉森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5号2505房房屋(查封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多方采取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汉森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5号2505房房屋(查封档案),由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预缴评估费,故暂无法对房屋予以评估、拍卖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22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景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