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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春普与孙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普,孙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289号原告:杨春普,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丽,河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011554306。被告:孙冉,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新,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411。原告杨春普与被告孙冉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普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春普负担。审 判 长  贺 先审 判 员  李陈秀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小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