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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岳焕兵与邯郸市矿业集团陶二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焕兵,邯郸市矿业集团陶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3845号原告:岳焕兵,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市矿业集团陶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牛叫村村西。本院在审理岳焕兵与邯郸市矿业集团陶二矿业有限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焕兵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焕兵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