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五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五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751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五弟,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普宁市。2016年3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五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五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至5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五弟在其位于普宁市的家中,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方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五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吸毒地点相片、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五弟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五弟所犯罪名成立。陈五弟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陈五弟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陈五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五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卓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