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5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5410田立功与苏州工业园区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功,苏州工业园区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5410号原告:田立功,男,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中胜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原告田立功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立功、被告宏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立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868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于2015年10月起停发了工资,拖欠原告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以及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共计10个月的工资18680元一直未付,后补发了一个月工资1980元,尚欠167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宏达公司辩称,对原告所主张的拖欠劳务报酬的事实无异议,被告愿意支付,但因为财务章以及相关财务材料被他人拿走,导致被告无法支付。本院经审理,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宏达公司向原告田立功出具工资表一份,显示被告应发原告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工资每月1700元计6800元,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工资每月1980元计11880元,合计18680元。被告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原告确认后补发了一个月工资198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其劳务报酬,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为此亦提供了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资表予以佐证,同时本案与其他两人分别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三案合并审理,其他两案当事人均陈述被告宏达公司拖欠三人劳务报酬的事实,亦可以与原告的主张相互印证。综上,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立功劳务报酬167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田立功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怡静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