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7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坤与刘文双、罗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刘文双,罗绍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7民初819号原告杨坤,男,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新平县。被告刘文双,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新平县。被告罗绍祥,男,1990年5月15日生,彝族,住新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诉被告刘文双、罗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坤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坤以被告刘文双、罗绍祥已偿还借款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杨坤负担。审判员 张祖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