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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全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5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全文,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全文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全文驾驶号牌为渝C05J**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出发沿国道212线往合川区合阳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12线合阳城街道陈家桥路段附近时,因踩刹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身打滑驶入对向车道内,将对向车道内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李某某撞到,造成两车部分受损、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彭全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全文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彭全文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745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全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彭全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全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彭全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全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全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山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