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琳与郑光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王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光浩给付欠款13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作出(2017)吉0621执7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7年8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郑光浩的工资收入5,000.00元,至额满133,322.00元时止。申请执行费1872.00元,被执行人已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