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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玉民、王汉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民,王汉锋,孟秋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财保29号申请人杨玉民,女,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王汉锋,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址台前县。被申请人孟秋芝,女,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址台前县。申请人杨玉民与被申请人王汉锋、孟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玉民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汉锋、孟秋芝名下的房产和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玉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孟秋芝位于濮阳市振兴中路容金国际16号楼1单元1604室房产一处。二、查封被申请人���汉锋名下的豫A×××××号凯迪拉克轿车。三、查封担保人杨军名下的河房权证台私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保全措施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黄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瑞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