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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游宇宏、张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宇宏,张晓霞,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张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83号申请人游宇宏,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申请人张晓霞,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临安市。被申请人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高虹镇虹桥村大王岭。法定代表人韩少云。被申请人张芬芬,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申请人游宇宏与被申请人张晓霞、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张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游宇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晓霞、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张芬芬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己提供登记在黄洁、王志峰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林水山居87(87幢105-205)(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北字第××号、临房权证锦北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游宇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晓霞、临安亚光照明有限公司、张芬芬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登记在黄洁、王志峰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林水山居87(87幢105-205)(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北字第××号、临房权证锦北字第××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