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开文与王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文,王志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853号原告:胡开文,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敬飞,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兵,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胡开文与被告王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胡开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开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开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胡开文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