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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全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305号申请保全人:张全营,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张凤军,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生,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李朋,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生,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宋勇刚,男,汉族,1979年4月6日生,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邱海水,男,汉族,1968年3月8日生,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苏东江,男,汉族,1969年2月4日生,住乐陵市。被保全人:霍书海,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生,住乐陵市。被保全人:张珂成,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生,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张全营、张凤军、李朋、宋勇刚、邱海水、苏东江与被保全人霍书海、张珂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2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霍书海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二七区支行京广北账户:62×××72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二、冻结被保全人张珂成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四平道分理处账户:62×××72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