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执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洋、李祥、李国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洋,李祥,李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2268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周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洋,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祥,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国财,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洋、李祥、李国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223121.1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洋、李祥、李国财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王国清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