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邓伟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朱振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邓伟平,朱振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1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与桑树街交汇处****栋05-901、1001。负责人黄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伟平,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振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伟平、朱振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邓伟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双燕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